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按照以下评审工作程序,组织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评审,负责受理并移送特定企业(或维修部)按要求直接上报的申报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申请,受理地方等级评定机构上报的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审核、备案资料。
第一条 申报
(一)凡生产企业的维修服务部,或与生产企业建立特约维修合同关系的维修服务部,申请等级评定的,向生产企业申报。经生产企业初审后,申报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评审,并负责将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申报材料转送相应地方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连锁经营方式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的申请,向企业盟主申报。经企业盟主初审后,申报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评审,并负责将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申报材料转送相应(或托管区)的地方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独立经营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的申请,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授权认可的地方等级评定办公室申报。在没有相应的地方等级评定办公室的地区,可越级向上级(或直接向全国)等级评定办公室上报。经地方等级评定办公室初审后,将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申报材料报办公室。
(四)等级评定材料申报时间相对集中、固定,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并提前一个月通报或公告。
第二条 受理
办公室对收到的经各初审机构签署意见后的申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受理工作:
(一)选定评审组长,商定评审组成员分工,商定评审计划;
(二)发出评审计划草案,通知申评企业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
(三)申评企业在接到评审计划草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如有异议,应与办公室协商调整并达成一致,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条 首次评审
对直接依本行业规范申请特级评定的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首次评审:
(一)文审。由评审组长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文件审核,当文审通过后,拟制评审计划准备现场评审;
(二)暗访。暗访人员可以是评审组的成员,也可以是办公室指定的人员。暗访在文审通过后适时安排,访前可不通知被评企业,结果将记入评审报告表;
(三)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负责,参照现场评审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评审报告是现场评审的结论意见;
(四)不合格项。现场评审提出需要整改的不合格项,整改后由评审组长负责进行重审。
第四条 确认评审
对具有地方等级评定或资质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现依本行业规范申请特级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确认评审:
(一)文审。办公室指定确认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参照原地方评定机构的评定标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文件审核,重点列出需确认审核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拟制现场评审计划;
(二)暗访及现场评审。由确认评审组长根据需要组织暗访及现场评审,填写确认评审报告;
(三)不合格项。现场评审提出需要整改的不合格项,整改后由确认评审组长负责进行重审。
第五条 重审
在首次评审或确认评审中有不合格项时,按以下要求进行重审:
(一)确认重审时间;
(二)现场验证原不合格项目的整改结果,视情抽检其它项目;
(三)形成重审报告。
第六条 年审及复审
(一)对已评为特级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办公室每年组织进行年审,抽查了解资质及服务质量现状,形成年审报告;
(二)对已评为特级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复审,进行资质全面核查,形成复审报告。
第七条 升级评审
对提出晋升特级申请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审核,办公室一般结合年审或复审工作进行,形成升级评审报告;对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晋级条件的,可结合首次评审或确认评审进行,形成升级评审报告。
第八条 审定
(一)对评审组长提交的评审文件,由办公室组织职能部门及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议及汇总;
(二)对地方评定机构上报的等级评定资料,由办公室组织职能部门及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议及汇总;
(三)符合规定的评定条件要求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批、核准及注册备案,有效期两年。
第九条 稽查审核
出现以下情况,进行稽查审核,形成稽查审核报告:
(一)申评单位发生情节严重的投诉;
(二)主管部门指定;
(三)申评单位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牌证发放及公告
(一)办公室统一设定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样式,并负责组织等级证书和特级、一级、二级维修部标志牌的制发工作;
(二)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在新闻媒体发布评审结果公告。
第十一条 注销及公告
(一)特级评定单位发生情节严重的与有关规定不符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办公室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稽查评审,情况属实,经办公室批准注销特级资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尽快收回特级证书及标志牌,退还剩余保证押金;
(二)未参加或通过年审、复审的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原特级资质被注销,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有效期内的特级证书及标志牌立即收回,退还剩余保证押金;
(三)经年审、复审,确认达不到特级资质,但满足以下级别等级评定要求的,注销特级资质,做降级处理,向其辖区的地方等级评定机构移送有关材料及剩余保证押金,根据地方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核准并注册备案。
相关附件下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证书、标志牌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