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理事以上会员网上审议)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本协会会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本协会的会员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凝聚力,提升行业公信力和信誉,提高工作有效性,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同意《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组织,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执行本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类别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
第六条 发展对象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用电子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凡热心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凡热爱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并做出卓越贡献,在社会和行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人士、专家学者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特邀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件1、2)一式两份。
(二)申请团体会员的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个人会员的需提交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2张近期小2英寸正面免冠照片,及本协会要求的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本协会的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需提交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2张近期小2英寸正面免冠照片。
(三)在收到符合条件和入会程序的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经秘书处考察,提交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书面告知审批意见。
(四)不予入会情形:受过一年或以上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或组织;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明。
第八条 证明标志及使用
(一)团体会员牌证
分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四种,具体如下:
普通团体会员发牌证壹张,B4纸幅面,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1所示,有效期壹年。通常置于镜框中,在营业场所墙壁上悬挂。
理事单位发牌匾壹块、证书壹本,有效期壹届(5年)。牌匾为铜制,幅面为600 mm×400 mm,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2所示,在营业场所墙壁上悬挂;证书为B4纸幅面,样式如附件3附录图3所示。
常务理事单位发牌匾壹块、证书壹本,有效期壹届(5年)。牌匾为铜制,幅面为600 mm×400 mm,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4所示,在营业场所墙壁上悬挂;证书为B4纸幅面,样式如附件3附录图3所示。
副会长单位发牌匾壹块、证书壹本,有效期壹届(5年)。牌匾为铜制,幅面为600 mm×400 mm,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5所示,在营业场所墙壁上悬挂;证书为B4纸幅面,样式如附件3附录图3所示。
副会长本人发桌牌壹块、证书壹本,有效期壹届(5年)。桌牌为有机玻璃制,幅面为170 mm×255 mm,内芯样式如附件3附录图6所示,在桌上摆放;证书为344 mm×235 mm纸幅面,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7所示。
(二)个人会员证书
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8所示,每人壹本,有效期壹年。
(三)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证书
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9所示,每人壹本,有效期壹届(5年)。
(四)会徽
式样如附件3附录图10所示。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建立、施行相应会计制度。
第十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协会及中小维修服务企业为5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3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
(五)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
(六)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视情自愿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缴入本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相应发票。
(二)延续缴纳时间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为止。
(三)其余缴纳时间为吸收入会或提供服务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前。
第十二条 特殊事项审批
(一)确需超期(延迟)缴纳会费的,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协会秘书处审定同意后施行。
(二)为鼓励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入会,对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的,经企业申报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10月1日前下发下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书》,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会费缴纳情况进行催缴。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的支出。
(二)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本协会施行行业管理、督察指导等工作支出。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的支出。
(五)本协会出版刊物、网站维护的费用。
(六)开展行业法规宣贯、推广及推动行业发展等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七)开展会员国际交流、交往的部分开支。
(八)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九)行业信息发布、宣传的部分开支。
(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它必要的支出。
(十一)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经费开支。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联系制度
各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出任会员代表,安排专门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加强联系,及时交流沟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会员代表、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分工管理
(一)会长办公会制
由本协会会长根据具体工作事项及时召开,研究、决定专项工作议题。
(二)副会长负责制
1.分区负责制
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协会分区负责制划分为七个大区。东北(黑、吉、辽、鲁);华北(京、津、冀、晋、蒙)、华东区(沪、皖、苏、浙)、华中(豫、鄂、湘、赣)、华南(粤、闽、桂、琼)、西北(陕、甘、宁、青、新)、西南(渝、川、云、贵、藏),每个大区分别委托一名副会长单位负责所辖区内的工作联系。
2.分工负责制
受本协会会长委托,选定副会长(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相应具体专业机构、分支机构或专项工作的日常运营。
(三)副会长坐席制
当行业(或会员)发生重大(重要)事项,需经本协会参与协调时,可采取副会长坐席制,由副会长(单位)出面组织协调,到会理事单位、有关会员和相关单位代表共同商议。
(四)会长、副会长工作评议制
为充分发挥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作用,自觉接受本协会理事单位、会员代表监督,每年度(每年11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填写《工作评议表》(一式两份),经本人填写(签字),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评议由会长组织实施,评议结果由本协会秘书处存档一份,返回副会长单位一份。
(五)个人会员代表负责制
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所辖区内的个人会员中选择2至3名代表,负责联系其他个人会员,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接受本协会授权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会籍管理
(一)新会员入会的会籍注册有效期,自交费当年当月(每年3月以后)至次年四季度为止。
(二)每年3月31日前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的,通过注册后,秘书处及时颁发证明标志。
(三)未按规定、按时进行注册的,在本协会网站、会刊上通告催促注册、缴纳会费,暂停会员权利和服务(保留会籍)直至完成注册、缴纳会费为止。超过2个月仍未注册、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自注册截止之日起1个月后,在本协会网站、会刊及指定媒体上公布名单。
(四)及时更新会员会籍数据库,施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履行职责
按《协会章程》规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义务,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专业会议,研究本行业改革发展状况、趋势,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服务
(一)定期为会员提供本协会刊物、相关资料、网上服务。
(二)优先为会员提供本行业信息、统计资料。
(三)优先刊登会员单位经营情况,产品、维修信息及供求信息等。
(四)制定本行业维修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每年9月20日为本行业维修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日,开展专项活动,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和企业间关系。
(五)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投诉热线。
(六)根据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本行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优先、优惠推荐其代表本协会参加交流活动。
(七)受到国家表彰或奖励的会员,在评选本协会、本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考虑获奖,宣传推广。
(八)开办会员(经理人)俱乐部,组织管理、技术等人才交流,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处分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限制职权、降低治权、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公众活动。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其它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不按时缴纳会费。
(四)违反《协会章程》、本办法的条款,情节严重。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协会决议,给本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七)被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严重处分。
(八)有损于本行业或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收回有效期内的会员证明,并在本协会网站、会刊及指定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捐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会员对本协会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