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组织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从事家用电器生产、经营、服务维修的企业,各级地方同行业协会、维修管理中心,从事家用电器行业和家用电器服务维修行业的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维修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热心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2.协会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 发展对象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依法成立的家用电器维修行业协会,维修管理中心或维修专业委员会;
2.全国的家用电器生产制造企业。
3.全国的家用电器经营销售企业。
4.全国的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企业。
5.全国从事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器服务维修行业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6.全国的家用电器生产、流通领域中著名的专家学者;
7.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维修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
8.对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热心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相关资料;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3.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铜牌证书费,由秘书处颁发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必须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会员代表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信息沟通
1.定期为会员提供协会刊物、相关资料、网上服务;
2.协会信息部优先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统计资料;
3.协会会员部、信息部和行业发展部向会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会员单位定期向协会提供近期工作情况;产品、维修信息;供求信息等。
第九条 定期召开会议
为了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由副会长负责的区域性的行业的专业会议,研究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投诉热线。
第十一条 协会定期根据会员经营情况、参加协会活动情况和对协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受到国家表彰或奖励的会员,在评选本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考虑获奖,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在会员中给予通报警告,取消其所应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取消其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但保留其一年会员资格;如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所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30日内,将会员证、牌收回,并在协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 会员每年按协会章程规定,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1日前,协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据发票。
第十八条 会员不能按时缴纳会费,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10月31日前下发下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书》,次年4月1日前根据会费缴纳情况进行催缴。如会员在4月1日前仍未缴纳本年度会费,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会员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五章 捐助
第二十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