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售后服务的要求,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作了下述明确: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或承担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或承担下列义务:(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微机和视听商品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一下责任和义务:(一)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微机和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由销售者负责填写:(1)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机邮政编码;〕;(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三)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六)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