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还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信用制度相对完善、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通过介绍美国的信用体系的框架,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完善的信用管理与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其中特别敏感的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作为回应,政府在此期间制定了大量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约 16 部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其中约 3/5 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 PTC )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 2/5 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入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 FRC )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读者可参阅相关法律,主要有:
《公平信用报告法》
在信用管理的相关的法律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 1970 年制定, 1971 年 4 月开始实施,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准Ⅵ》,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它是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而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以个人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级作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的。它首先定义了什么是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而且明确了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执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纪录的处理等事项,实际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鉴于公平交易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这部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尽量避免成为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基本特征:
1 . 消费者信用调查和生产调查报告是日常业务;
2 .专事心集消费者信用纪录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
3 .从事有偿服务,以盈利为目标;
4 .服务的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5 .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不仅仅向关系企业提供报告服务。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的信用状况的评级及依据,即消费者可以向信用局索取对自己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并取得信用局对负面信息来源的解释。消费者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参阅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对象,即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信用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属违法行为:
1 .信用交易的交易对方;
2 .以了解岗位应聘者为目的的雇主;
3 .承做保险的保险公司;
4 .负责颁发各类执照或发放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
5 .奉法院的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6 .依法催收债务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
7 .出于反间谍目的需要的联邦调查局 (FBI) ;
8 .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私人代表和机构。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律只授予前五种情况所定义的合法用户取得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权利。直到 1996 年 6 月,在国会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并通过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革新法》。此后,法律才允许属于第 6 、第 7 和第 8 条范围的用户可以合法从信用局订阅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中的负面消息,在法律规定保存的年限以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必须在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破产纪录保存年限为 10 年,偷税漏税和刑事诉讼纪录保存 7 年。法律还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于 1 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作出解释,该机构负有主要的执法责任。关于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争议,保持消费者信用纪录的正确性,法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法律还对《普通版本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和《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作出明确的界定。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消费者人品和消费者信用评分性的资料,而普通消费者报告仅涉及有事实根据的账户资料,属于事实纪录性质。
法律指定联邦交易委员会为主要执法和法律的权威解释单位,辅助执法单位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 (OCC) 。
《平等信用机会法》
《平等信用机会法》于 1975 年 10 月 28 日开始生效,这项法律适用于一切向消费者授信或安排消费者申请信用销售的政府机关、商家和个人。它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适用于任何开办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这项法律并不要求授信机构不顾事实地放贷,而是在对信用申请人进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授信。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
2 .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
3 .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
4 .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队在后面的申请人;
5 .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除非处于社会财产情况。
6 .除非如下情况,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
( 1 )配偶被允许使用这一账户;
( 2 )在合同中,配偶负有责任;
( 3 )申请人主要依赖配偶的收入付款;
( 4 )申请人居所属于社区资产;
( 5 )申请人依赖赡养费生活、靠子女赡养、其他来源的定期式生活费的情况。
7 .不允许将性另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名声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其年龄因素而降低信用评分;
8 .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入;
9 .授信人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纪录而歧视申请人;
10 .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对其信用评价降低,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的工作连续性情况;
11 .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获得;
12 .授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使用多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但必须事前向申请人声明他(她)可以拒绝回答,如果申请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
13 .授信人如果拒绝一个申请,须在 30 日以内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授信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向授信人提问;
14 .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他们有权报告信用纪录,双方的名字都在报告上;
15 .授信人在授信时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平等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况方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行业,政府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
16. 在没有证据和用户自愿的情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中断用户的信用。
联邦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如果信用申请人认为他(她)受到歧视,并掌握证据,申请人可以向政府执法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取得授信人的全额赔偿。法律规定,如果授信人败诉,法院可以判罚授信人 1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1978 年 3 月 20 日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业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作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是联邦交易委员会,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没有直接经济处罚权。这项法律的中心内容大致如下:
1 .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 9 时至早晨 8 时之间。
2 .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商账追收机构只能同债务人的律师探讨受委托的案件。
3 .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 .如果商账追收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而其付款的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商账追收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5 .商账追收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负债额度、债权人的名称、通知债务人,如果在 30 日以内进行申辩并出示证据,其所欠债额度是可以被更正的。允诺债务人,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对于欠款事项有争议,商账追收机构也将向债务人提供他(她)被认定欠债的有关证明。
在催账过程中,禁止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出现如下行为:
1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造成任何人身、名誉或财产的伤害。
2 .使用污秽、亵渎、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
3 .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消费者名单。但依公平信用报告法第三条( f )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或第四条第三款“可允许之报告目睥者”,不在此限。
4 .做转让债权的广告,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5 .造成电话响声,或使任何人重复或不断地同债务人进行电话交谈,以企图困扰、侵扰或侵犯该电话号码所在地点的任何人。
6 .打电话,但未依法律规定表明打电话身的身份。
7 .债款代收人于催收款过程中,使用不实、诈欺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
8 .以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款或意图催收债款。主要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
《诚实借贷法》
1960 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一项名为《消费信用标志法案》的法案,用它来指导消费信贷发放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旨在消除授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授信机构,以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这项法律要求授信机构以货币单位描述发放信用的额度,并以信息公开的形式予以披露。在 1961 年,这个法案又被更名为《诚实借贷法案》。 1967 年 1 月,它被国会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并于 1969 年 7 月 5 日起开始生效。因此,在次序上,《诚实借贷法案》是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中最早建立的法律。
这项法律共被分为四个章节,各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消费者保护;不合理信用交易;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国家委员会。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类授信机构和赊销商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授信机构发放的同类消费信贷的条款,从中找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信贷,防止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所谓“不合理信用交易”指的是收费价格过高的信用交易。这项法律的第三章提供了被扣发工资情况出现时,首先被法案解释成为借贷关系,然后提供同雇主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该法律的第 104 条款列出了七种例外情况。
法律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消费者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法律对授信机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的范围、表述方式、内容、表格等作了具体规定。在信用销售情况下,卖方或贷方必须向买方或借方清楚地以确切收费额或者利率的形式表明使用消费者信用或信贷的成本,但不限制卖方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限额。对于一个准备贷款买汽车的消费者,从 A 银行取得的贷款成本最低;从 B 银行取得的贷款的还款期较长,总的成本绝对值增加 488 美元;从 C 银行取得的贷款还款期同 B 银行的相同,但它比 B 银行的贷款价格高 145 美元,因为它收取的年利率为 15 %。那么“诚实信贷法”要求汽车销售商必须向该消费者解释清楚三家银行提供消费信贷的条款。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机会改变使用房屋信贷的主意,拥有单方面撤销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权。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主要有两条,必须是购买其最经常居住的房子,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 72 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贷方。
根据该法,定义信用销售是需要分四期以上付款的分期付款式销售。在这种销售的广告中,必须清楚地注明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法案还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金或购物超过 1000 美元者,即构成犯罪。
法律没有规定信贷的年利率上限,只是强调所收取的费用和年利率两项信贷指标要对消费者公开。
《公平结账法》主要涉及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与银行有关的法律有《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 50 美元)、《电子资金转账法》(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最为著名。这些法律法规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应作用。为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美国没有设立保护企业法人的法律。
(二)、美国的信用管理机构
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存在一个直接管理该行业的机构。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把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这些机构主要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等。而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本协会等民间机构则在信用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进行政府的公关等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1 、政府管理机构及其作用
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最大作用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与非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而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货币监管局 (OCC) 则负责与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授信相关业务,而非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对征信和商账追收业者的规范。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 UCCC )和统一商业准则。
2 、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及其信用
美国民间信用管理机构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举办会议、在国会和政府方面为行业争取权益、协助立法、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颁发从业执照、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筹集资金和扶持研究项目、促进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倡导从业人员的职业首先标准。
美国信用管理协会是美国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信用管理民间组织,成立于 19 世纪 90 年代,它具有教育培训、业内交流、专业著作出版、国际交流、代理会员产品等功能。长期以来,协会一直在同联邦政府和国会的交往中代表会员的利益,其行为可以影响到信用和金融等法律的修改制定。
美国银行公会创立于 1875 年,是全美实力最雄厚的专业组织之一。它提供金融从业人员教育以及个人发展的机会,下设消费者信用部,执行银行业信用管理人员的教育计划。银行公会还设立美国银行研究所,对银行从业人员提供教育机会,并举办短期培训班、研讨会,充实银行人员的专业知识。
信用报告协会的会员都是美国信用报告机构以及地区性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供应商——信用局。协会提供下列服务:各地区业者间的信用报告名册、公共关系、教育、信用研究、特种信用报告服务,并举办会员年会。
(三)、美国的信息披露系统——征信系统
美国征信系统最主要的是征信数据的提供和获得,征信数据包括企业资信数据和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美国的企业资信数据库主要有四个:邓白氏商业纪录编号,美国标准工业编号、北美工业分类系统以及美国信用评级服务公司。
邓白氏商业记录编号 (DUNS 编码 )
美国邓百氏集团是世界上历史最久 (150 年 ) 且规模最大(年产值 20 亿美元)的企业资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它拥有 8 万名员工,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设有共 300 多家分公司或办事机构。邓白氏公司拥有的“世界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其中有来自世界各国的近约 6000 万份全球企业动态档案信息,可以及时地向所需者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在全球有 37 个数据库建设分基地,有 3000 多名员工从事“世界数据库”的数据收集和加工。数据库有 5 个子系统,分别是:邓白氏世界数据库联机服务、全球企业家谱和联系、全球数据库支持系统、全球市场分析和全球市场方案。邓白氏公司为全球企业提供的身份号码为邓白氏商业记录编号( DUNS 编码),它使每家企业都有一个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号码,一个 DUNS 编码一般象征着该企业有良好的信用和高管理素质。
标准工业编码( SIC )
作为一种企业分类体系,标准工业编码是美国最主要的编码体系,也是美国的一种国家标准。它采取的是一种纯粹数字的编码体系——杜威法,即一种 4 位数字( 2 加 2 数字)的编码体系,前两位数字代表的是对企业所在行业大类的分类,后两位数字则是在一个行业内对企业的专业细分。该编码体系现已经被全世界众多的信用管理行业接受,成为企业资信调查的主要检索点之一,对于被调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和标识,并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接受。
北美工业分类系统( NAICS )
1997 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批准建立北美经济区的 NAFTA 协议,为与之相适应,北美工业分类系统于 1997 年 4 月 9 日正式批准作为取代 SIC 的新的编码方法,其优点是更富有实践性,便于对新兴行业和合并的行业进行比较方便的确认和分类,适用性也更广泛。
美国信用评级公司
美国最著名的信用服务机构有两家: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目前涵盖面广,其影响程度略高于穆迪公司。但穆迪公司要擅长于对亚洲问题的研究,在评级变动方面的速度往往快于标准-普尔。信用评级对被评级的各个主权发行体或公司的作用是:信用评级高,融资容易,利率低;相反,信用评级低,融资就困难,利率就高。此外,信用评级也是西方确定投资环境优劣的一个参考指标。
(四)、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
消费者个人信用的数据主要包括消费者品行、能力、资本、条件以及抵押担保等。此外,还包括消费者的付款记录、收入、债务等开销、就业、婚姻状况等。在美国,人们习惯地称拥有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巨型数据库的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为信用局。在美国的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 1000 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信用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 Equifax 公司、 Exqerian/TRW 和 Trans- U nion3 家全国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或者与这 3 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这 3 家公司都在全国范围内建有数据库,包括超过 1.7 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信用局对消费者的服务有一个标准的作业流程。根据美国《公平信用法》的规定,每年消费者可以要求各信用报告机构免费为个人提供一份最新信用报告。
(五)、政府的作用及国民的信用意识
美国政府虽然不直接管理信用行业,但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信用结果。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已经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全国承认的评级机构( NRSRO )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 NRSRO 的评级放入注册材料中;经纪商、交易商的净资本应根据自己的信用等级确定;已经评定信用等级的证券交易可免去一些报告要求;允许交易已评定信用等级的非美国主权债券的期货合约;在承销中要求购买夏代有投资诊等级的市场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投资下限的限制;具备投资信用等级的某些抵押证券或资产支撑,可免予注册和监管;得到两种最高信用等级的抵押债券与政府债券同等待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尽管从多方面引导人们运用评级结果,但并不干预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也不对自己提供的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在美国,企业和个人都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起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笔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己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负面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