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要开放信用行业,让民营资本进入信用行业,同时杜绝对信用行业设置任何形式的行业管制,比如设置准入门槛。现在,国际上从理论界到实践界早已否定了行业管制的做法,因为行业管制,会造成权力寻租,并使市场经济本身具备的优胜劣汰机制失效,最终转为劣胜优汰的机制。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这样精彩论述“管制的怪圈”:“一个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道德就在于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信用机制,第二就是管制越多,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因为骗子贿赂成本低,只要拿到政府的批文,他就可以赚钱,而守法诚实的商人,他们受自我约束,或者没有额外的资金去贿赂政府,反而进入不了市场。所以,管制多的地方,反倒是好人难进去,骗子更容易出现。当骗子越来越多时,政府不会感觉到是因为他不该管,管得太多,反而误认为他管还太少。这样,管制会自我强化、变本加厉,最后令信誉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誉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另外,管制还有一个“遮丑效应”,就是指负责管制的行政机关,往往不会对已经取得市场准入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因为惩治会使上级认为其原来对企业发放准入牌照时有失误,为了“遮丑”,行政机关往往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最终造成违法成本低或违法有益的事实,使违法行为增多。总而言之,如果我国对信用行业进行管制,信用行业必将陷入“管制怪圈”和形成“遮丑效应”,最终信用行业本身也会不诚信,社会对信用行业也会失去信心。没有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信用行业,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其次,要明确政府在信用行业的地位,政府不应参与信用评定,政府在信用行业中决不能当运动员。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今天,需要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支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政府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虽是关键的,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我们能看到,现在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很高,目前有工商部门、经贸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信用评定,以后还可能有劳动部门(针对劳动工资)、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卫生)、公安部安(针对治安)等开展信用评定。这样,一方面,这些部门的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标准基本不公开,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数据进而做出相应的判断,这种评定结论缺乏合理性,其所谓的权威性仅仅是因为其是政府部门,但是并不被社会和市场认同。并且,政府部门的信用评定行为,从法律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治的观点,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这种信用评定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应受到质疑。实践中已经出现送行政府职能部门评价行为的案例。比如:一消费者因在某商场购得假货,而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因为质监局为该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扰乱了信用行业的秩序,最终影响了信用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再次,各级政府不应发展国资的信用评价机构。我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引起了这府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制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越位”行为,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违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只能在带有战略性的高技术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基础设施、自然垄断领导以及为先进生产力发展增强后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领域集中或创办,而必须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众所周知,资信评估行业或信用行业不属于带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也不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它也算不上是基础设施,更不能说它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领域。至于说它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那倒是沾点边,但它创办的应是一家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信用行业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国企本应从其行列中退出才是。可是个别政府部门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不但没有从该退出的行业中退出,反而是逆风进入了。
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和生命力,原来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纷纷引入竞争机制。信用行业原本属于竞争行业,我国个别政府部门的做法是把垄断机制引入竞争行业。
个别政府部门的这种越位行为,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1 .同改革的思路背道而驰,会把信用中介引入歧途。它在国资应该退出的领域不仅不退出,而是强势进入;它在竞争性行业不仅不去完善竞争机制,而是引入垄断机制。这样做的结果会把中国的信用中介企业引向倒退,即在信用行业掀起一股办国企的热潮。这会造成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企业会把政府职能变成自己的垄断优势,在信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二是会挤压民间信用企业的生存空间,置他们于求生存的艰难境地。
2 .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和信用中介的发展过程应由市场动作决定,不能是政府主导的结果。由市场来运作,意味政府的公共资源,都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开放、向信用中介企业开放;应该由民间资本来创办信用评估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信用中介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在信用评估中真正坚持原则,获得公众的信任;任何企业的信用评估应由多家企业竞争,决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政府主导信用中介肯定会使这个行业弊端丛生,一个严重后果是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使公众把信用评估公司的评估误认为是政府评估,这样一旦出问题,政府就不得不出面背黑锅承担责任了。
3 .国企的通病难免会出现在国资信用中介身上。国企的问题很多,现在改革起来都很困难,在信用中介行业创办新国企,难免出现问题,到时候还得再进行改革。对被评对象来说,还留下了动作的空间,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使弄虚作假、索要高等级评估结果等现象难以禁绝。
4 .政府部门以行业主管身份直接插手企业资信评估,给信用评估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不排斥某些政府部门为塑造自己的形象和追求自己的“政绩”或所谓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需要,不惜采用信用评估这个手段来实来自己的目的。
最后,国家应当保证国家部门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易查询性。企业的一些信用信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国家部门。国家应当保证这部分信用信息是完整的、易于查询的。比如工商和技监部门的处罚与法院的判决书应完整保存,并易于查询。完整保存的意思就是全部的保存,不能只保存张三的,不保存李四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国家部门信用信息作用的有限性,不要盲目夸大或过分相信其在信用体系当中的作用,比如:我们不能从一个企业因未按规定变更经营场所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判断这个企业是否对客户诚信或具有履约能力。只是,在信用行业发展的初期,由于信用机构掌握的违约类信用记录较少,所以国家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显得比较重要。 |